招投標資料整理
錄入編輯:裕豐財稅 | 發(fā)布時間:2024-08-30政府常見招標及采購方式的特點
招標及采購的常見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
一、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的釋義。
1.公開招標是招標方式之一,屬于無限制性競爭招標,是招標人通過依法指定的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所有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程序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確定中標人的一種競爭交易方式。
2.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3.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一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
4.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的主要差異。
1.供應商榷定方式不同。公開招標是通過發(fā)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與投標;邀請招標是一種不公開的招標方式,不使用公開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請的單位才是合格投標人、投標人數(shù)量有限;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除了發(fā)布公告外,還可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2.文件發(fā)放日期不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如果需要對已經(jīng)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會影響到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的,則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若不足1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競爭性談判的規(guī)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競爭性磋商的規(guī)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4.評審方法不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主要評審方法為綜合評標法以及最低評標價法。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zhì)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則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采購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5.評審側重不同。公開招標(一般情況下)和競爭性談判最主要考慮的是“價格因素”。競爭性磋商最主要考慮的則是“綜合指標”。在磋商中,供應商可以更明確的理解采購需求,而在最終報價中,采取的也是綜合打分的方式,這同樣也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一個判斷。
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的優(yōu)缺點。
1.公開招標。優(yōu)點:為承包商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同時招標單位也有較大的選擇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工期和保證工程質(zhì)量。缺點:投標單位良莠不齊、招標工作量大、時間較長,容易被不負責任的單位搶標。 2.邀請招標。優(yōu)點:所需時間較短,工作量小、目標集中,且招標花費較。槐谎埖耐稑藛挝恢袠寺矢;缺點:不利于招標單位獲得最優(yōu)報價,以及最佳投資效益;投標單位的數(shù)量少,競爭性較差:招標單位在選擇邀請人前所掌握的信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招標單位很難了解所有承包商的情況,常會忽略一些在技術、報價方面更具競爭力的企業(yè),使招標單位不易獲得最合理的報價,有可能找不到最合適的承包商。
3.競爭性談判。優(yōu)點:具有法律范圍內(nèi)的靈活性,可以給投標人更多展示自己的企業(yè)和產(chǎn)品競爭力的機會,談判雙方都比較主動,在各項合同條款的談判中可以達到雙贏,可以進一步加深對各家產(chǎn)品的認識、了解和對比,彌補設計的不足,及時地修正談判文件中遺漏的條款,有利于采購工作不留遺憾和死角,有利于采購性價比最優(yōu)的產(chǎn)品,可以縮短準備期,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降低采購風險。缺點:無限制的獨家談判,容易造成廠家抬高價格,違反自由競爭精神,助長企業(yè)托拉斯壟斷價格,阻礙工商業(yè)的發(fā)展,秘密談判,容易給參與者或操作人員造成串通舞弊的機會。
4.競爭性磋商。優(yōu)點:可以根據(jù)工程的需要,在短時間內(nèi)完成購買,可以充分協(xié)商明確購買需求,更據(jù)生動性、適應性,有效避免惡性低價競爭。缺點:程序靈活不便于規(guī)范采購行為,不排除暗箱調(diào)高報價和圍標現(xiàn)象,可能達不到預期的降低成本、勞務價格和提供更完善的服務條件來贏得競爭的優(yōu)勢。
四、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的使用條件。
1.公開招標:適用一切采購項目,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屬于競爭招標。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主要有三類:
一是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
二是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三是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
2.邀請招標:滿足下述五個條件
(1)施工(設計、貨物)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數(shù)量有限;
(2)受自然條件,地域條件約束的;
(3)如采用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占施工(設計、貨物)比例較大的;
(4)涉及國家安全、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5)法律規(guī)定其他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3.競爭性談判:滿足下述四個條件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的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需求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競爭性磋商:滿足下述五個條件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zhuǎn)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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